各相关处室,各系部: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6月5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6月6日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业预警制度是教学和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良好学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强化学习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及家长三方面的教育合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对学生每学期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干预制度。学业预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全日制在校在籍的高职生。
第四条 学业预警按照学生学业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为初级预警、留级预警、退学预警三个等级,根据每个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的预警措施。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初级预警。
1、每学期补考后累计有2门课程不及格者;
2、一学期旷考1门课程者;
3、其他在学业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或困难需要给予初级预警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级预警。
1、每学期补考后累计有3门课程不及格者;
2、一学期无故旷考2门课程者;
3、在校期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达到初级预警条件者;
4、其他在学业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或困难需要给予留级预警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预警。
1、每学期补考后累计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
2、一学期无故旷考3门课程者;
3、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达到留级预警条件者;
4、其他在学业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困难需要给予退学预警者。
第五条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由各系部负责具体实施,教务处负责督查,学生处配合。
(一)学业预警工作基本流程。
各系部于每学期正常补考后两周内进行审查,根据学生学业情况确定预警名单,建立相应的预警档案,发出预警通知书,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1、每学期补考后两周内,各系部教务办公室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学生课业成绩,及时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清查,分类统计,将需要警示的学生名单、课程成绩情况汇总提交系部领导,并将学业清查的结果反馈给学生辅导员,启动预警机制,同时起草“系部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经系党总支书记审核批准后下达《预警通知书》,由辅导员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2、《预警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寄给学生家长,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留系部存档。与家长联系情况及家长的反馈材料,各系部要及时整理,纳入预警档案库存档。
(二)各等级学业预警的相应措施。
1、初级预警。系部将《预警通知书》寄送给学生家长,提醒家长及时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
2、留级预警。除寄发《预警通知书》外,另邀请家长及时来校就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帮扶工作。对于应留级者,经个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系部上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跟班试读。
3、退学预警。除寄发《预警通知书》外,另及时通知家长在一周内到校就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视情劝其退学。对于学生个人和家长均强烈要求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学生个人书面保证和书面申请,经系部上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作留级处理,予以留级试读的机会。
(三)试读、留级、退学相关规定。
1、学业预警办法所对应的试读、留级、退学手续的办理,应于每学期正常补考后的第二周启动预警机制开始,至该学期的第二个月头两周内,按既定程序完成。其中,跟班试读期为一学年,留级试读期为一学期,均只有一次机会。
2、已受留级预警的学生,在获批准跟班试读期间,再次达到初级预警条件者,作正式留级处理,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学生,可安排跟班学习,延期一年毕业。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再次达到留级预警条件者,作退学处理。
3、已受退学预警的学生,在获批准留级试读期间,再次达到学业预警条件者,作退学处理。留级和退学的学生学籍信息,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留级学生所有费用均应按转入年级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
4、学生试读期间,对原不及格科目必须全部补考,补考后若仍有不及格科目,则与修读的新课程考试不及格科目累计核算,适用学业预警条款。
第六条 学业预警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思想的重要体现。各系部主要负责人、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等,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业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成效纳入系部工作考核范畴。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本办法中的“考试”含考试、考查两种形式。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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