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职教法系列谈|大突破:依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
孙诚
我国职业教育伴随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不断发展壮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实现了从“层次”到“类型”的重大突破。
新中国成立以来,职业教育经历了规模从小到大、层次从低到高、参与从少到多、能力由弱变强、贡献由小变大的发展历程。我国职业教育培养和输送的毕业生,主要分布在各行各业的生产一线,成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力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为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新职教法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贡献度和定位给予高度肯定,即“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一直以来,职业教育被视为一种教育的层次发展,人才培养定位、专业设置、课程设计、教学方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常常以参照普通教育体系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主导着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忽视了职业教育自身的办学属性和特色。
新职教法的施行极大地激励了职业教育将作为类型特色鲜明的办学主体开展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探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
首先,职业教育办学定位要坚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包括职业教育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体系建设、培养方案以及教学内容的选择应该体现所处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开展,全球科技创新速度明显加快,并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改变着产业发展模式,各行各业向价值链高端迈进,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提升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紧迫任务。
长期以来,我国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科技进步的发展步伐,“两张皮”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为扭转这一局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磅政策,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职教法第三条提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明确国家坚定不移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心。
二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线。新职教法第四条将“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在第二十七条中提出“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调动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为企业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的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首次将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提出,并要求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环节,贯穿人才开发全过程,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职业教育将用5到10年时间,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
经过多年探索与努力,产教融合新格局逐步形成。全国建立的65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大领域。多年来,行指委在分析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和岗位变化、搭建校企合作桥梁、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提升教师技能水平、组织职业技能大赛、指导制定贴近前沿产业和重点行业的专业标准等做了大量改革与创新工作。目前组建1400多个职教集团,广泛开展订单培养、校中厂、厂中校和现代学徒制等实践探索。
三是,“基于工作的学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技能培养和传承的落地之策。目前在我国有校企双元育人的学徒制、有企业参与的学校职业教育与培训、完全由学校模拟工作本位的学习等三种基本形式。
2015年,教育部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起,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校企一体化育人为核心的双元育人、双重身份,交互训教、工学交替,岗位培养、在岗成才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基本模式,建立1000多个学徒制专业点,惠及学生(学徒)10万余名。
实践证明,学徒制是落实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的落地之举,也是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重要标志。学徒制作为专用性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方式,对于精准对接企业用人需求、创新发展企业技术技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职教法第十条中也提出“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制岗位”的要求,同时明确指出“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应当签订学徒制培养协议。”充分体现开展职业教育在开展实践教学环节中对学习者的权益保护与尊重。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原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