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原则
(一)在方法上,坚持按需培养、形式多样和突出重点。
(二)在形式上,坚持在职为主、自学为主和立足国内。
(三)在管理上,坚持学用一致、计划培养和合约管理。
(四)在内容上,坚持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师德教育相结合。
(五)在途径上,坚持学校培养、系部培养和自我培养相结合。
二、培训形式
(一)学历(学位)教育
1.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
2.脱产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单科进修、主干课程培训、骨干教师进修班、“双师”素质培训、精品课程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以及到企业锻炼等。
三、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培养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2)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和相关社会工作;
(3)培养培训方向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或与本职工作相关;
(4)有志于长期安心在学院工作。
(二)参加攻读学历(学位)的相关条件
1.本科毕业后在我院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请报考在职不脱产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后在我院工作满5年后,可申请报考脱产硕士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我院工作满3年后,可申请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我院工作满5年后,可申请报考脱产博士研究生。
3.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年龄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
4.教师报考和进修专业必须与教学和工作需要相一致。
(三)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的相关条件
1.申请国内访问学者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教育厅骨干教师进修班、教育部精品课程培训、教育部高职高专培训基地项目培训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硕士及以上学位;(3)参加硕士学位进修班学习且有培养前途的40周岁以下的优秀教师。
3.参加单科进修、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的,一般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来我院工作满1年的年轻教师或为教师转岗需要进行培训的。
4.根据教学和专业建设需要,鼓励专业课教师参加“双师”素质培训和到企业锻炼,公共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
四、审批程序
(一)培训审批程序
1.制定人员培养计划
(1)制定五年规划
教学系部围绕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师资队伍现状和实际教学及其他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制定五年人才与师资培养规划,报学院批准。
(2)明确学年度计划(当年7月1日至第2年6月30日)
在当年4月底前,各系部、部门将下一学年度培养计划(含专业、人数、培养培训时间)报送组织人事处。
2.进修培训的审批
省教育厅部署的培训项目,由组织人事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计划分配到各有关系部及相关部门,其他进修培训按如下程序报批:
(1)学历学位进修由个人申请,系部或部门推荐;非学历培训由个人申请、系部及部门推荐或由系部及部门根据教学、岗位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由系部或部门将申请和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院人才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需求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3)个别培训、进修由系部签署意见后经院组织人事处审查,报院主要领导审批。
五、资助与待遇
按照培养审批程序,经学院批准的,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培养费,按以下比例报销:
1.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费1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全额报销;
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学院报销80%,个人承担20%。超过1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学院承担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待取得学历(学位)并回校工作且与学院签订服务期协议后,予以报销。
(二)经学院批准脱产培养的研究生,与学院订立合同。学院给予进修人员不超过国家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并以借款的形式支付,脱产期间进修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费由学院承担。
国内访学在1年以内并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视为完成工作任务,享受学院在岗人员待遇(教师按寒暑假标准核算校内待遇)。
教育部(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安排的培训、访学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按照培训规定的时间脱产学习,完成培训任务取得合格证书的,视为完成工作任务。在市外进修、培训的(不含国内访学),除享受学院正常待遇之外,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来回差旅费和住宿费。
六、管理与考核
(一)合约管理
参加学历学位进修、访学人员须与学院签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培养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学习期限、学习内容、按期回校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学院和培养对象均应全面履行培养协议,承担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服务期限
各类进修、培训(培养)人员必须服从学院有关规定,履行回校服务及相关义务。
各类学历(学位)进修的,服务期为5年;其他国内脱产培训、进修半年以上(含国内访学)的,服务期为3年;出国进修(培训)为1年以内的服务期为6年,1年以上2年以内的服务期为8年,2年以上的服务期为10年。
参加两类或以上进修、培训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三)考核管理
系部要制定具体的进修、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加强对进修、培训人员的思想政治和遵纪守法的教育,负责对其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培养对象应主动向所在部门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在学习培训结束后,向学院组织人事处人才与师资科递交1份学习总结,根据学院或系、部安排做1次学术汇报。
(四)违约责任
1.进修、培训人员随意变更培养方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习任务,或在进修、培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和培养单位规章制度,学院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之外,其培养费和其他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并扣回已发给的相关补助;进修、培训人员还要赔偿学院的损失。
2.对进修、培训后未能回校工作或未能完成规定服务期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补偿性和损失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是指进修、培训期间学院支付的培养费、生活补贴等一切费用,违约人应在学院通知后5天内按照学院实际支出的费用全额返还给学院;损失性违约金是因进修、培训人员违约而给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造成的损失,违约人按照学院实际支付费用的300%赔偿给学院,根据未完成的服务期年限,按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占服务期比例计算。
3.进修、培训人员没有按规定回校履行服务义务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核销其事业编制,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相关规定
(一)列入省级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培养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历(学位)进修要在充分满足教学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学院鼓励教师按照师资培养计划申请,每年报考学历(学位)培养的比例控制在专任教师数的10%以内,优先考虑在职不脱产和学院紧缺专业的申请。
(三)未经学院批准,个人报考脱产学习硕士、博士研究生的,需先办理辞职手续。教授在聘期内和副教授在首聘期1年内不得申请脱产攻读学历(学位)。
(四)每人限参加一次同级学历(学位)进修。
(五)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给予2周以内时间脱产,用于论文答辩。
(六)国内访学期限为1年。
(七)组织调学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院施行的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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