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抄袭伤了谁:重复自己也是学术不端
时间:2012年09月21日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文豪)学者在新著中引用自己前著的内容是一种常见现象,但这种引用如果不慎,有可能构成自我抄袭。自我抄袭与抄袭他人的区别仅在于抄袭对象不同。就著作权而言,如果前著的著作权已转让给出版者,重复使用自己的文字,与使用他人的文字并无二致。
作者有权延续和发展自己之前的观点,但不能随意复制之前的文字,应当限制在“合理引用”范围之内。如何才算合理引用?从实质上说,新著在观点、内容和结构上具有完整的独立性、排他性;从形式上说,引用前著必须作出说明或直接引用,而不应让前著“静悄悄”地“再次登场”。这两方面应同时满足。
根据是否为新著论证的必须,引用前著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新著的理论体系需要以已发表的成果为基础,引用前著是为了论证新著提出的新观点、新主张,前著的某些内容是新著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种引用是应当的,也是学术传承的基本方式。第二,对前著的引用超过了合理范围,完全构成新著的主体,创新性尽付阙如,这不过是为了增加论著数量,有自我抄袭之嫌,有悖学术规范。
自我抄袭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对作者来说,这有违学术伦理,容易使其限入怠惰,安于“吃老本”,以投机方式进行严谨的科学研究。对读者来说,看内容雷同的论著,既浪费时间精力,又影响他们对科学研究的评价。对学术发展来说,将导致大量学术泡沫,缺乏真正的学术创新,抑制独立的、创造性的思考,不利于推陈出新,也不利于形成具有科学精神的学术共同体。对国家发展来说,自我抄袭不利于培养民族的创新精神,更可能影响到其他领域,最后“抄无可抄”,因循守旧,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动力。
自我抄袭体现了学术研究中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指向。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治理也要从多方面着手。首先,作者要严守学术伦理,树立著作权意识、创新意识,充分认识到重复自己也是学术不端。对学术共同体来说,应当形成共同的认知,通过学术自治,互相监督,消除抄袭和自我抄袭现象。对科研评价者来说,要改变唯数量论、唯字数论的评价机制,代之以代表作制,褒扬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成果,反对投机作品。对国家来说,要建立、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落实到学术生产领域,为学者充分自由的思考提供保障的同时,规范学术生产行为。
“自我抄袭”式科研“大跃进”需终结
(陕西师范大学金融研究所教授刘明)“自我抄袭”又叫“自我剽窃”,是一种“再循环欺骗”。中国学术界抄袭成风是“无师自通”的,“抄袭他人”和“自我抄袭”均是目前学术虚假繁荣、学术“大跃进”的表现。
学术的本质旨趣是追求“对存在物及其规律性的创造性解读或新的发现”。坚守这一学术精神,要杜绝“抄袭”和“自我抄袭”。目前,从学术刊物编辑角度建立规范,杜绝论文抄袭与剽窃已取得重要进展,借助现代技术设施可以有效检测相似率和重复率。此外,坚持学术的本质还应拒绝空洞无物的文章和沽名钓誉的虚妄之言,这一方面要求研究者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更重要的是要有学术良心。
根除学术虚假繁荣,挤掉学术泡沫,需要改造我们对知识阶层“人力资本”的评价和管理体制。一要终结科研“大跃进”运动,废除“唯科研论文论”的职称评定标准;二要展开学术成果甄别“运动”,全面清理虚假学术成果,使其从学术刊物、图书馆、书店、网络各种场合“下架”;三要收回“既得利益”,最大限度整合学术的社会收益;四要打破以刊物“封面”作为学术评价唯一尺度的陈见,不能将在权威刊物上发表文章等同于学术水平高;五要建立健全同行评审制度,实现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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