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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职学发〔2017〕16号 2017.5.26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关闭】

 

 

 

职学发〔2017〕16号

 

关于印发《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互联网学院: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5月25日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五年制学生进入五年级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遵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 关心集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五)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综合测评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公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省教育厅皖教秘〔2010〕404号文件),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应从学院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有旷课行为。

(四)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五) 个人未通过宿舍6S认证

(六) 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奖学金的表现。

第三章  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统一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系。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国家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十月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每年九月,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额度,适当扩大候选范围,将推选名额分配给各系。

(二) 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根据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在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资助中心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由“三奖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如无异议,将初评名单报送省厅。

(三)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四)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奖学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国家奖学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学生进入五年级才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道德品质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 学习成绩优异,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各方面有较为突出成绩。

(五)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如高档电脑、高档手机、高档化妆品、高档服饰等)。

(六)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参照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按评选范围内困难学生中的排名推荐,且获奖学生成绩必须在评选范围的30%,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足,应把名额调整到其他专业或班级。如位次靠前的同学没有被推荐,必须另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而且有说服力。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有旷课行为。

(四)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五) 个人未通过宿舍6S认证。

(六) 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表现。

第三章  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系。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根据评选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在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报学院“三奖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初选名单上报省厅。

(二)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奖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奖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学生自进入高职学籍起才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省财政下达的额度为准。按省厅要求的进度发放。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人数、等级划分和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分配,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年级。名额分配时原则上向低年级适当倾斜。省扶贫系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享受最高等级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为2000、3000、4000三个等级。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教育厅要求的进度发放。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十月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根据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将享助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严格审核,提交学院“三奖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审定名单上报省厅。

(二)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系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期间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职学发﹝2013﹞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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