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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8-05-1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关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发[2007]13号)的意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的通(财[2008]19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性质及行为主体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院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受教育厅学生资助理中心领导和监督。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学生处、财务处及各系院分管学生的负责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学生的贷款工作,各系院负责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政策:

贷款性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申贷条件: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境内;在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就读(五年制学生第四年起才有助学贷款资格)且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金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 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如有剩余,可用于日常的学习和生活

贷款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个学历阶段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分学年发放。贷款合同期限原则上按照“学制+13年”确定,一般不低于“学制+3年宽限期”,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基准利率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

还款时间及方式:还本宽限期为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农村商业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二)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核准后为其代偿本息。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与发放

(一)贷款资格审核

1.对学生贷款资格审核,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具体落实。

2.每年630日前各系院组织在校学生在助学贷款在线系统进行下一学年贷款申请工作,秋季学期开学后,各系在9月15日前收齐所有学生的开行贷款受理证明(回执),核实学生的贷款资格后,将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受理证明(回执)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录入回执。学生处录入完开行的回执后,将贷款学生名单反馈给各系,各系即可对农商行助学贷款系统内对本系学生的农商行贷款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生的贷款资格、有无重复贷款情况。审核工作于10月20日前完成。

 () 贷款发放  贷款审核后,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学院财务处指定帐号内,抵作学生相关费用,剩余款项由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的一卡通中。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各系院应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做好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等相关数据核对工作。

贷款学生如有学籍异动情况,各系须及时书面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就学信息变更工作。

在毕业前,学院资助中心组织各系院贷款毕业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申请” 各系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学院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

 六、违约处理

 (一) 学生贷款后即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备案,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人今后的信贷活动将受到限制

 (二) 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管理单位有权对违约人在媒体上予以通报。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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