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建设在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中地位很重要。实验实训设备的建设能否适应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直接影响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为使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要适应我院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研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确立应符合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要和专业发展方向及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相一致。既要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学院的财力的现实可能,把需要和可能,投入和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建设、调整、撤消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章 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高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要求,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有满足实验实训课要求的实验实训用房、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
(二)具有基本满足实验实训要求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三)专(兼)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的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量相当。
(四)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任务。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各系、部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中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或专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报并学院实验实训中心。
第六条 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审查,并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及有关系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论证,经论证后报主管院长同意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批准后由院行政发文执行。
第四章 执行和验收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主管处长等组成。实验实训中心作为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具体负责部门,在实验实训室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处理建设中各项工作。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如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执行,应及时报告。项目内容的调整、更新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负责建设单位要向院领导小组递交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申请验收报告,然后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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