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家庭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业发展机会,满足学生拓展学习和创新创业等发展性需求,营造校园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成长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简称“阳光成长计划”)。
第二条 “阳光成长计划”是针对我校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学生而实施的学生学业成长资助计划,为其本人在校期间的拓展学习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资助项目设定:
(一)报考专业证书考费资助。凡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的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学生,在其取得相应证书后,可申请资助。每人资助金额为1000--2000元。
(二)专升本学业资助。凡参加专升本学习,考入本科院校的,每生奖励资助3000元。
第四条 “阳光成长计划”受助范围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专业文化课成绩良好(50%以内)。
第六条 证书条件:获得与专业相关或通用类的技能资格或等级证书;获得专升本录取证书的。
第七条 阳光成长计划资助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初审、公示及学生处复审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学生申请。“阳光成长计划”每年申请两次。每年6月15日前,上报各类与专业相关或通用类的技能资格或等级证书资助申请;9月30日前,上报专升本学生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阳光成长计划资助申请表》,提交所获证书或《录取通知书》原件(由系院面审)及复印件(留存作为申报资料)。
(二)系(院)初审。系(院)对困难学生身份、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当面审查,收取《阳光成长计划资助申请表》和相关复印材料。汇总填写《阳光成长计划资助汇总表》,在系(院)内公示无异议后,交学生处复核。
(三)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对各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再次复核,并将申报及复核结果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资金发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报财务发放资助资金。
第八条 孤残、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城市特困户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