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五年制学生进入五年级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遵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 关心集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五)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综合测评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公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省教育厅皖教秘〔2010〕404号文件),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应从学院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有旷课行为。
(四)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五) 个人未通过宿舍6S认证
(六) 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奖学金的表现。
第三章 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统一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系。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国家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十月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每年九月,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额度,适当扩大候选范围,将推选名额分配给各系。
(二) 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根据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在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资助中心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由“三奖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如无异议,将初评名单报送省厅。
(三)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四)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奖学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国家奖学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