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曰:提到和滁州大有渊源的历史名人,除了唐代韦应物,宋代欧阳修和明代王阳明,不能不说到安徽老乡,曾在滁州担任天长县令的宋代包拯,他的清廉正直故事流传千年,在滁州任职期间也留下智断冤案的故事。他在任监察御史时向宋仁宗上疏《乞不用赃吏》,写道:“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他认为,清廉的官员能成为百姓的表率,而贪赃枉法的官员则将被世人不耻。在对待家人上,他立下了著名的37字家训,训导其后人,可以说,在工作和生活两个层面都严守自己信奉的原则,足为当今官员所借鉴。社会治理靠法治,也靠德治,还靠自治,三治并举才能使社会运转有序、安定和谐。包拯家训体现了其在治家理念中融汇了德治和自治的精神,这一点尤为可贵。
包拯(999年-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东)人。北宋名臣。民间传说包拯出生在贫苦人家,自幼父母双亡,由嫂子抚养长大,这与历史事实不符。其实,包拯出身官宦之家,父亲包令仪曾做过惠安知县、掌管山泽苑囿之事的虞部员外郎、陪都南京留守等职。包令仪对包拯的管教十分严格,正是在这样的教育下,包拯潜移默化地受到了儒家思想和清正家风的影响,为他后来清廉从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包拯为官26年(1037-1062),清正廉洁、不附权贵,将儒家“德主刑辅”的理念贯彻到底。在对亲眷子女的教育上,包拯非常严苛,也正是这样一种以身作则、严以持家的精神,使他成为我国历史上清廉官员的典型。
1027年,包拯高中进士,随后授大理评事,出任建昌知县,但包拯不想远离年迈的父母,所以奏请皇上将他派至父母身边为官,于是他又被改任和州监税,但父母仍不愿因此离开老家,包拯索性辞官在家尽孝,这一辞就是十年。直到父母相继离世,又守孝三年后,包拯才在劝说下外出为官,获授天长(今属安徽滁州)知县,时为景祐四年(1037年)。
1040年,包拯任端州知州,任内他储粮备荒、凿井取水,不但治理了西江水患,还创办了当地第一所官办书院--星岩书院。端州盛产端砚,达官贵族都以收藏一块上好的端砚为身份地位的象征。深得百姓爱戴的包拯,在离职时百姓们以端砚相赠,包拯非但没有接受,并且告诫身边的家眷随从也不得收受。《宋史•包拯传》记载:“端土产砚,前守缘贡率取数十倍以遗权贵。拯命制者才足贡数,岁满不持一砚归。”
包拯留下37字的著名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用现今语言翻译其家训,意思是:"后代子孙做官的人中,如有犯了贪污财物罪而撤职的人,都不允许放回老家;死了以后,也不允许葬在祖坟上。不顺从我的志愿的,就不是我的子孙后代。”家训中留下了重话,对子孙教训深刻。
在包拯严格的家教下,他的儿子也成为深受百姓爱戴的清官:其次子包绶官至六品,历任太常寺太祝、国子监丞、濠州团练判官,后转任潭州通判,包绶过世后,箱囊之内,除书籍外,仅在衣袋中找出铜钱46枚。包拯祖孙三代都没有做下让后来人感到羞愧的事。如此清正的家风离不开包拯37字的家训和家训中蕴含的廉正精神。其孙也是极具口碑的清官。史书记载其孙子包永年“莅官临事,廉清不扰,而孝肃公之遗风余烈在也”。这些都说明,包氏子孙都一直恪守家训,居官清廉。
社会治理靠法治,也靠德治,还靠自治,三治并举才能使社会运转有序、安定和谐。包拯家训体现了其在治家理念中融汇了德治和自治的精神,是留给后世的宝贵精神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