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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作者:校纪委     发布时间:2017-05-1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中共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和滁州市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院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  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章  加强日常监管

第五条 经常谈心交心。学院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把谈心提醒经常化、制度化。(一)学院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职能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院系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招聘、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二)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院党委书记、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在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提醒。对新提任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六条  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学院党委和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第七条  加强谈话力度。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的基础上进行谈话。谈话主要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或二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由学院纪委建议学院党委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情况要向学院党委书记报告。

第八条  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的,可按照中纪委和中组部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总支书记签字背书。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院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一)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和在干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二)涉及违纪违法举报和上级纪委转交办问题线索由纪委出具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三)学院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章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

第九条  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各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院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给予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院党委书记或分管班子成员、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派人参加。学院党委纪委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第十二条  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第十四条  突出惩处重点。按照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的要求,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学院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学院党委要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市委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分管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学院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市纪委报告。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八条  落实各部门责任。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要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定期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党委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十九条  建立长效机制。学院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第二十条  强化追责问责。学院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做好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学校党委、纪委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强调预防为先,注重教育感化,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