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省市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立项审批表
2.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招标采购流程
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服务项目招标采购流程
2015年10月28日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省市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学院基建工程和服务项目进行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建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各类基建维修工程,以及基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购置等。服务项目指餐饮服务项目、房产租赁、维保服务、商务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工程咨询服务、监理、审计、环境服务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学院基建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务处、财务处和监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总务、监审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招标采购工作各项规定、制度;
2、审议重大基建工程和服务项目招投标方案;
3、管理和监督招标采购全过程;
4、研究解决招标采购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标采购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学院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2、提出招标采购方案报招标采购领导组审定;
3、拟定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
4、组织实施全院基建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5、收集、整理招标采购相关资料,建立档案。
第三章 招标采购立项
第七条 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一)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办理立项手续。
(二)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2-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须报经分管院长、院长依次审批。
(三)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依次审批后,提交院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九条 基建工程招标采购限额及招标采购方式:
(一)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2-5万(不含5万元)的项目,学院自行招标。经立项后,相关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采取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或进行价格谈判。特殊情况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需邀请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投标人,对邀请单位名单需保密。
(二)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5-10万(不含10万元)的项目,学院内公开招标。经立项后,报学院监审部门备案,成立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制作标书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采购信息,进行公开招标。开标活动结束后需在校园网公示开标结果3-5个工作日。中标结果报学院监审部门备案。
(三)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10-50万(不含50万元)的项目,经立项后,报学院监审部门备案,成立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开标活动结束后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开标结果3-5个工作日,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获取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报学院监审部门备案。
(四)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立项后,报学院监审部门备案,成立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到市招标局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标书,到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开标活动结束后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开标结果3-5个工作日,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获取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报院监审部门备案。
以上招标采购活动在招标前均需编制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十条 服务项目招标采购限额及招标采购方式:
(一)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经立项后,成立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或进行价格谈判。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或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对邀请单位名单保密。
(二)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5-20万(不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经立项后,报学院监审部门备案,相关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标书,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开标活动结束后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开标结果3-5个工作日,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获取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报学院监审部门备案。
(三)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经立项后,成立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到市招标局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标书,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开标活动结束后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开标结果3-5个工作日,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获取中标通知书。
以上招标采购活动在招标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评估中介公司进行评估,设定控制价或者控制限额。
第十一条 单项或批量招标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进行价格谈判: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招标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招标采购领导组认定的。
第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招标采购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采购:
(一)第二次招标后,投标人或经评审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急需招标采购,经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招标采购领导组认定的。
第十四条 具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情况之一的须经招标采购领导组组长批准,费用较大的需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属于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如约定须招标的,按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属于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基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购置,如约定须招标采购的,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第四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部门)申请立项,并按下列要求完成审批:
(一)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或者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须经分管院长、院长依次审批;
(二)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或者单项招标采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须经分管院长、院长、院办公会议依次审批,报学院监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负责完成所承担的招标采购各项工作,包括抽取代理机构、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或修改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公示、上报监审部门备案、拟定合同、项目实施、验收、整理移交招标采购资料等。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负责项目验收。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使用部门、财务处、监审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共同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 完成全部招标采购工作后招标采购专项工作负责将全部材料收集整理后移交招标采购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专家库,负责学院内公开招标。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根据需要,在院纪委监督下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采取下列方式开标的,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可以自身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一)采取低价或次低价中标的;
(二)采取随机抽取中标人的;
(三)设置控制线,投标人竞价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结束,中标结果报监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按照招标文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签订《招标采购合同》。签定《招标采购合同》时,需收取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标的物总值的5%-10%,质保期通常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或招标采购项目完成,由招标采购工作组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定期移交档案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人员不得搞虚假招标、吃拿卡要、收受礼金、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凡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否则中标无效;若构成犯罪的,上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基建工程及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招标采购各项限额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标的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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