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抵制和治理学术不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进步,保证科研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风建设工作;系部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学风建设负责。学院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畴,实行问责制。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条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对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条 建立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在校园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在网上或校务公开栏公示,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和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四条 成立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夸大研究成果;
(七)一稿多发;
(八)滥用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
(九)虚报列支科研经费;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院学风建设日常办事机构“学风办”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相关事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学术不端真相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二)调查机构在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判名事实真相后,应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三)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异议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四)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根据了解的情况,收集的证据,在9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应处理。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处理办法》由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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