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市委关于推进作风建设和我省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一律不准饮酒,特殊情况(重要外事接待和重大招商活动)确需饮酒的,须由外事、招商部门向同级纪委监委报备。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晚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酒精的饮料。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