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学院年度预算;严格监督预算的执行;规范和控制预算的调整;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年度决算;客观公正的进行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四条 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指挥和调控全院经济活动,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预算分为财政部门预算和学院全面经费收支预算。财政部门预算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上报,是学院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经费收支预算是学院所有资金的收支计划,含通过债务融资筹措的资金收支,应根据学院财务处统一要求,编制上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及大额预算调整方案。学院预算需经党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学院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学院预算建议方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组织开展决算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为学院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在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各部门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学院预算建议方案。
(二)向院领导、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建议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根据研究意见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调整,形成学院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草案。
(三)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的编报学院部门预算建议草案。
(四)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按校内经费预算口径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五)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并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六)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按时完成收缴任务,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预算管理委员会及院长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九)按照规定要求向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十)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合理运用。
第九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系、部、处、室)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方案。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用款计划。
(四)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情况,年内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监察审计室是学院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评价预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提出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意见,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
(二)审查监督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组织开展各项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一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院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院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支出预算要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优先保证教育教学、人员经费、后勤保障等经常性支出,然后再根据收入情况适度安排基本建设等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是学院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根据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各责任部门工作任务汇总编制拟定。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主要是预算年度内学院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一般预算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一般预算拨款指根据生均拨款标准取得的市级财政预算拨款、省级以上财政拨入的学生资助资金以及财政部门拨入的其他专项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学院开展职能技能鉴定等取得的纳入国库集中管理的鉴定费等收入。
(二)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全日制在校生学费、住宿费收入,成人教育学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学院除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各类收入,包括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指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各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附属独立核算的二级预算单位上缴的收入;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指各种租金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各项收入。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主要是预算年度内用于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部门预算和学院经费收支预算采用不同分类方法。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部门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学院事业正常运行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人员支出按核定的人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
(二)项目支出,指为保障学院履行教育教学职能、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各类专项支出,分为经常性业务经费、专项性业务经费、修缮购置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项目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1、经常性业务经费,指为保障学院履行职能的一般需要,安排的经常性工作经费。
2、专项性业务经费,指为保障部门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工作经费。
3、修缮购置经费,指学院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4、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指对个人家庭补助、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债务还本付息等项目支出
(三)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五)其他支出。为不包含在上述支出范围内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根据学院存量债务等情况综合测算。
学院经费收支预算按支出经济活动的性质分类主要包括:
(一)部门包干支出,指按学院预算编制管理规定,根据各部门职工人数、学生数及相应人均定额经费标准核拨给相关部门用于各部门日常办公、邮电通讯、学生活动、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包干经费,系部差旅费由本项目列支。
(二)行政办公支出,指为维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相关日常支出,包括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费、党建费用、水电费、网络通讯费、办公设备及耗材购置费、行政部门差旅费、手续费及其他学院日常公用支出。
(三)人员支出,指各类人员工资、课时费、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四)教育教学专项支出,指由具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并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管理的招生就业、师资培训、质量工程、科研支出、成人教育与培训、学生思政与资助、设备与图书购置、教学实训耗材购置、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教学日常公用支出等教育教学支出。
(五)基本建设支出,指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购置、大型修缮及零星工程支出、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等。
(六)后勤服务支出,指为维持学院正常运行而发生的行政后勤维修费、绿化费、物业费等后勤服务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经费收支预算中应安排一定数额的机动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院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6月份,由计划财务处向全院各经费使用责任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学院经费收支预算的通知,并组织开展预算编制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学院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的编制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经费收支预算计划,7月底前报计划财务处汇总(经费预算一上)。对涉及资产购置、科研、师资等有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应经费支出计划由责任部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汇总编制学院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计划,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对各责任部门上报的经费预算计划提出修改意见(经费预算一下),各责任部门对原预算计划进一步细化、调整,形成经费预算建议方案,上报计划财务处。(经费预算二上)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汇总各部门经费预算建议方案,制定学院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草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结合经审定的学院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草案编制学院部门预算草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财政部门(部门预算一上)。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部门预算一下),对原部门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党委会批准后报财政部门(部门预算二上)。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部门预算二下),按照学院经费收支预算口径分解预算指标,并平衡部门预算与学院全面经费收支预算之间的差异,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党委会批准,正式发文下达预算,公布执行(经费预算二下)。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预算指导全院经济活动运行,具有严肃性、权威性,一经确定各预算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减收增支。计划财务处对没有列入年初预算和超出预算的支出项目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在预算方案批准后的半个月内,将批准执行的预算书面通知各分管院长和各预算责任部门。
第三十条 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各预算责任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院。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的预算资金,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财政预算资金的支付,应符合国库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性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无预算及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院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预算责任部门。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充分论证、细心谋划,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
第三十五条 遇以下原因造成需要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额度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国家政策发生变动、上级部门临时安排任务时。
(二) 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出现变动调整时。
(三)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出现重大失误时。
(四)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
(五)出现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引起必须调整预算时。
第三十六条 预算调整应在学院总收入允许范围内进行,对无资金来源的调整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三十七条 预算调整的程序
预算调整分为新增调整、追加调整、追减调整和项目间预算额度调整。
(一)学院经费收支预算调整
1、新增调整。各预算责任部门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要新增专项支出项目的,需要提出立项申请,并按《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立项及批报权限管理规定》履行立项报批手续,经批准立项后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由计划财务处调整预算额度。
2、追加调整。各预算责任部门因年初项目预算金额编制不实造成需要追加预算额度的,需要提交预算追加申请报告和《预算调整申请表》,经计划财务处初审后,并按《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立项及批报权限管理规定》权限报批,由计划财务处调整预算额度。
3、追减调整。各预算责任部门因年初项目预算金额编制不实造成需要追减预算额度的,需要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计划财务处初审后,并按《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立项及批报权限管理规定》权限报批,由计划财务处调整预算额度。除因重大政策性因素影响外,收入预算不得办理追减调整。
4、项目间预算额度调整。各预算责任部门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需要在不同专项支出项目间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业务承办部门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由计划财务处初审通过后,按《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立项及批报权限管理规定》权限报批,由计划财务处调整预算额度。项目间预算额度调剂使用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调剂使用须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工作。
(二)部门预算调整
部门预算的调整的程序是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报预算管理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预算调整工作安排在每年6月、9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接受。
第八章 决 算
第三十九条 年终计划财务处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上报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应依法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对预算支出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按组织方式分为责任部门自评和学院重点评价,责任部门自评由各相关部门开展,学院重点评价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监察审计室等有关部门开展。
第四十三条 预算绩效评价的原则: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
第四十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绩效评价的对象是各预算责任部门管理使用的预算资金。
(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实现的程度与效果;其他。
(三)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实施阶段性评价。
(四)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如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计划财务处根据待评价支出的性质设定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指导各责任部门开展自评工作。计划财务处代表学院对各责任部门的自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重点项目支出开展学院层面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需要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应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取消无绩效的支出项目,调减低绩效的支出项目预算,不断提高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效益性。通过绩效评价提高学院预算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第四十七条 建立问责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因预算编报不实、项目论证不充分、预算执行不严,造成资金使用浪费、降低资金使用效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预算、决算、绩效评价结果等按政府规定程序和形式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院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1、预算管理流程
2、预算调整申请表
计划财务处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