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节 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本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承担机械制造、电工电子、建设、服务、服装、市场营销、职业指导、企业管理等行业近50多个工种的职业技术鉴定工作,面向广大劳动者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1、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
2、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3、每次职业技能鉴定前按规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考评组。
4、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5、每次考核完毕,及时进行成绩统计,填发成绩通知单,并将考核成绩,鉴定结论和名单等有关材料造册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证。
6、每次考核完毕,对考核资料,包括试卷、评分单、成绩统计表等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7、按物价份部门核批标准收取考核费用。
8、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节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是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条件,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管理现代化需要,实现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文管理
1、收到文件后,立即进行登记,传递中做到及时、安全。对紧急文件及时办理,防止漏办和压误。阅办后,按内容、性质归档,不得随意乱放。
2、做好借阅文件的登记手续,按期验收。不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复印。
3、需销毁的档案资料,经造册审批后由两人以上共同监销。
二、试卷管理
在规定时间内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并存放于专业保险柜内,切实做好保密、保管、存档工作。对鉴定后的理论试卷及实际操作评分表,分类进行存档保管。
三、安全、保密
1、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安全,杜绝泄密、失密。
2、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拿取档案、资料,更不能随意复印。
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阅卷(检测)评分守则
一、考评人员应按阅卷(检测)评分标准客观、科学、公正地阅卷、检测、评分。
二、阅评卷和检测前,应先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答案,研究检测方法和程序,细化评分标准,具体分工到人。必要时可进行试阅或试测、试评。
三、可分项的考题或检测均采取流水作业方式;不可分项考题采用综合评议,背靠背打分取平均值的方法。
四、批阅试卷一律用红笔。记录分数、数据、评价意见的书写字应清楚可辩。若有涂抹或需修改应在此处附加说明并签各。
五、阅卷(检测)评分过程中,若有疑义应在组内讨论解决,异议问题由考评小组负责人裁定。
六、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及时向考评小组负责人报告,阅卷、检测、评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七、阅卷(检测)评分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防止错漏。考评小组要安排专人进行复查,随时纠正错漏和过宽过严的现象。
八、阅卷(检测)评分人员不得改动试卷或考件,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分工作情况和技术细节问题。
第四节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职责
一、参加规定技术等级的操作技能考试评分工作。并按照统一规定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做好评分记录及评语,对考试成绩签名负责。
二、协助考场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技能鉴定的各项器材设备调试的准备工作。
三、监考结束后,对参加考试、考核人员存在的共同性技能问题进行总结并示范操作,帮助学员掌握操作技能。
四、考评员应协助督考员、考场负责人工作,接受鉴定所的统一领导。
五、对考试作弊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劝告、警告;对不听劝告、警告者经督考员、考场负责人同意后取消考试资格。
六、考评员应定期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掌握技能鉴定的各项新政策与新规范,提高技能鉴定的业务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节 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生须知
一、考生于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进入鉴定场所报指定的待考区,在考务人员组织下,学心有关考试规章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抽签决定鉴定场次、考位。不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作放弃考试处理。
二、迟到二十五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迟到二十五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点。
三、按抽签决定的场次,于鉴定前二十五分钟,有组织地到指定地点集合,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验查身份,并交存鉴定禁用物品。领取鉴定用具和材料后,进入鉴定区,对号上考位,做鉴定前准备。
四、按规定携带鉴定用品赴考,对夹带鉴定禁用物品作业的,视情作如下处理:(一)暂停考试,带离考场检查收错,做出记录后恢复考试;(二)取消考试资格,作业成果作废。
五、进入鉴定区后,应服从执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违反且不听警告者,取消考试资格。
六、做鉴定前准备时,应对所使用设备、用具、材料,能源等进行检查,如有缺少、损环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向执考人员报告。
七、严格遵守有关文明生产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
八、鉴定信号发出后,方可作业。鉴定过程中,不得询问题意、工艺和作业方法等问题,如遇试卷(图纸)印刷、装订、分发有误和字迹不清问题,应在本考位举手示意,待执考人员走近后,轻声反映情况。不得擅自离开考位处理。
九、开考三十分钟后,可出鉴定区。出鉴定区过程,不得与其他考生作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鉴定区后不得再次进入,不得在其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出鉴定区。
十、不得顶替代作、调包换件、互借鉴定用品,不得用语言、文字、动作等方法交流,不得窥视他人作业,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第一次发生以上行为,予以警告、记名,扣除该场鉴定得分10%;第二次发生以上行为,取消该场鉴定资格,作业成绩作废。
十一、鉴定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十二、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鉴定区,在不出考点、不超过二十分钟的前提下准许,并由一各同性监考人中随同。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十三、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鉴定区就医。当场鉴定不予返回续考,鉴定成绩按已作业部分评判。开考时间二十五分钟内考点派人随同。
十四、完成作业后,将考位打扫干净、整理整齐,将领用的鉴定用具清洁、收齐,有序地放在考位上,作业成果中有试件的,将试件放在指定的位置,然后举手请执考人员登记验收。经执考人员允许后,立即退出鉴定区。
十五、不得在试件上做记号,如有发生,作业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六、鉴定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业,按本文第十四条要求退出鉴定区。严禁将试卷(图纸)、试件、草稿纸带出考场。
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对鉴定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业的,予以警告、记各,扣除该场鉴定得分10%;对经警告未听的,喧布作业作废,并作详细记录。
2、对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位或针试卷(图纸)、试件、草稿纸带出考场的考生,作出详细记录,将其它作业成果交主管该场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必,按作废处理。
十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鉴定纪律,自觉维护待考区、鉴定区秩序,尊重执考人员。对扰乱秩序、用语言或行为威胁执考人员的考生,取消鉴定资格,作业成果按作废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依法处治。
第六节 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生须知
一、考生于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进入考场,对号入考位,并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一侧上角。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违反且不听警告者,取消考试资格。
二、按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不签署考试承诺书,作放弃考试处理。
三、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除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外,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任何位置做任何与答题内容无关的标记;不得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题;不得使用涂改液。如经发现,试卷按零分处理。
四、卷面答题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信息卡、答题卡按要求填涂。字迹潦草不清,不按要求填 (涂)考试信息的答卷和信息卡、答题卡,按作废处理。
五、考试时只准使 用书写笔、橡皮、填涂尺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的其他应考工具。考前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复习资料、自备草稿纸等考试时不准使用的物品,必须交放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对夹带考试禁用物品考试的,视情作如下处理:(1)暂停考试,带离考场检查纠错,作出记录后恢复考试;(2)取消考试资格,答卷作废。
六、迟到二十五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二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七、开考三十分钟后,可交卷出场。出考场过程,不得与其他考生作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考场后不提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交卷。
八、遇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和字迹不清问题,可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到本考位时轻声反映。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题意、作答方法等问题。
九、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不得用暗示动作交流答案,不得窥视他人的试卷、草稿纸,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第一次发生,予以警告,记各,扣除该场考试科目卷面得分十分;第二次发生,取消考试资格,作答试卷(答题卡)作废。
十、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十一、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考场,在不出考点、不超过二十分钟的前提下予以准许,并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十二、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考场就医。当场考试不予返回续考,考试成绩按考生作答部分评判。开考时间二十五分钟内,考点派人随同。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翻放在本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允许后离座出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一)对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考生,予以警告、记名,扣除该场考试科目卷面得分十分;对经警告不听的考生,宣布答卷作废,并作详细记录。(二)对未经允许擅自离座或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任一一种考试载体带出考场的考生,在做出详细记录后,将其他考试载体交考区鉴定中心,按作废处理。
十四、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尊重考场工作人员,对扰乱考场秩序、用语言或行为威胁考场工作人员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已作答试卷按作废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依法处治。
第七节 职业技能鉴定笔试监考人员工作规范
一、监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支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工作严谨、清正廉洁;身体健康、文化较高、具有监考常识和经验;有一定的协作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经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严格执行考试规章,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佩带监考标志,于考试前四十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场各册及准考证存根。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签破损或有拆封痕迹,及时上报主考并记入考场 情况记录表。
四、于考试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场,对进场考生进行查验,对考试禁用物品集中收放,宣读《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生须知》,组织考生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于考前十分钟,在考场当众拆封试卷袋、清点并分发试卷。
五、逐一检查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核对姓名、单位、照片和座位号,如有疑问立即报告主考进行处理。
六、提示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准考证号码和姓名。考试信号发出后,宣布答题开始。
七、开考二十五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试卷。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明确记录。
八、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字迹不清问题提出询问时,当众回答。不得为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九、坚守岗位,在考场内巡视,不固定在一处或长时间站在考生的考位旁;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听文字和有声资料;不得交谈;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者缩短考试时间。
十、制止被有关规定允许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发现考生生病或其它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及时与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按章妥善处理。
十一、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提醒考生剩余时间,考试结束后,试卷和考场情况和记录表一并装入试卷袋中,按规定将试卷袋密封,逐级交回主管该次考试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十二、严禁任何人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如发现立即追回。
十三、发现考生有以下违纪行为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并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 情况记录表,对问题严重者及时向主考报告,做出处理:
1、对夹带考试禁用物品考试的考生,视情作如下处理:(1)暂停考试,带离考场检查纠错,做出记录后恢复考试;(2)取消考试资格,答卷作废。
2、对相互借用文具、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用暗示动作交流答案,窥视他人试卷和草稿纸,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的:第一次发生,予以警告、记名,扣除该场考试科目卷面得分十分;第二次姓,取消考试资格,作答试卷(答题卡)作废。
3、对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考生,予以警告、记名,扣除该场考试科目卷面得分十分;对经警告不听的考生,宣布答卷作废,并作详细记录。
4、对未经允许擅自离座或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任意一种考试载体带出考场的考生,做出详细记录,将其他考试载体交考区鉴定中心,按作废处理。
第八节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职责
一、制作并悬挂(张贴)考场路标、示意图、考试科目与考试时间安排表、考试规章及有关警示语、宣传口号。
二、按规定贴考场号、考位号、答辩室和候考室标识。
三、按有关要求做好考场和考试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
四、于鉴定(考试)前四十分钟,打开考点、考场(答辩室、候考室)的门。
五、负责监考和考务人员胸卡的发放与回收工作。
六、按照保密规定接收、保管、分发、传送密封完好的试卷。
七、准时发出鉴定(考试)开始和结束信号。
八、保障和操作影音播放设备按时、正常地运行。
九、维持考点秩序,及时制止、处理影响鉴定(考试)顺利进行的行为。
十、保持考场卫生、清洁,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十一、为考生和执考人员提供及时、常规的医药服务。
第九节 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负责人职责
一、全面负责鉴定(考试)的考务工作,确保鉴定(考试)规范、顺利地进行。
二、成立领导组织,在合理分工的前提下,组织、监督、协调各方面做好鉴定(考试)的实施工作。
三、对监考、考务人员的安排和培训工作,以及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急救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保证落实到位。
四、保证考点、考场的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检查试卷的交接、分发、验收以及保管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失密、泄密的徇私舞弊事件发生。
五、保证监考和考务人员按章执考,保证考评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撤换归考点管理的不称职的执考人员。
六、按照规定处理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的人员。
七、全面掌握考点工作情况,考试结束后向考试组织机构汇报。
八、配合督考人员完成全程督考工作。
九、接待巡考人员,协助做好巡考工作。
第十节 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点要求
一、设置条件
1、选择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鉴定所优先考虑。
2、位置要求:位于市中心或鉴定对象密集区,关且交通方便,便于查找。
3、物质条件:有院墙与无干人员和区域隔离,进出口不多于两个,车辆进出通畅;院内规划较有序,环境较优美;有足够数量的标准教室,并且每间教室安全、卫生、明亮、通风、安静,有功能正常、音质清晰、音量足够、三十英寸以上的显示器一个或三十英寸以下的显示器不少于二个的音像制品播放设备,课桌椅结实、不陈旧,墙壁和地面光洁。
4、人文条件:领导重视;有承担统考工作的经验;职工队伍文化素质较高,团结进取,严谨高效,务实诚信。
5、周边环境:无声、光、气等污染源,治安良好。
二、考务工作
1、考点于考前至考后三十分钟,实行封闭管理,“一门进出”。
2、统考考点门口须挂考点标志横幅。考点内,考生必经路线的醒目位置,应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表》、考试规章及相关警世语、宣传口号。
3、考场一律按不低于15:1的标准配备监考人员,男性和女性分别应有一人以上,并指定负责人。
4、考位按单人、单桌、单列安排,列距不小于八十厘米。因特殊情况,考位不能单桌或单列安排,应横向间隔一百五十厘米以上。考桌的抽屉应清理干净,抽屉口朝向讲台摆放。
5、考场应准备A4规格的白色草稿纸,按需供给考生使用。
6、对考试时间突发疾病的考生,需离场就医的必要性做出判断并及时处理。在开考时间二十五分钟内,派人随同离场就医的考生。
7、与管辖本单位治安工作的公安部门建立联系,考试期间,请警员全程参加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节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图
鉴定公告 → 组织报名 → 资格审查
┌→ 技术准备单
→ 登记表 → ├→ 考场准备
└→ 办理准考证
┌→理论考试→考卷
│
→ 考核实施 → │
│
└→实践考核→工件
→ 检测阅卷评分→结果处理→成绩统计
→ 填表盖章 → 申报发证